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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3--23007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湘应急发﹝2023﹞14号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从源头提高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是从源头提高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的关键抓手。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重大作用,严格遵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自觉履行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职责和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义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决维护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必查内容,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共享项目信息、实施联合监管,督促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中落实安全设施要求,从源头预防事故隐患、管控安全风险;要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妥善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二、严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批关口 (一)释明金属冶炼范围。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含融渣)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相关生产工艺依法纳入金属冶炼安全监管范围。金属冶炼包括冶金、有色、机械铸造和工贸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具备以上特点的工艺、作业活动,具体按照《金属冶炼目录》(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文件印发)执行,其中《金属冶炼目录》中所涉小类代码、小类名称与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和《金属冶炼目录》进行判断和确定,不能简单地核对小类代码、小类名称,不顾实际情况界定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范围。 (二)明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委托审查事宜。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省应急管理厅可将职权内规模以下、风险较小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应急管理局实施,接受委托的市州应急管理局不得再委托给其他单位。委托审查行为应当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委托函》(附件1)。 (三)规范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批行为。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连同安全预评价报告等资料一并向具备审查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审查。负责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湖南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指南》(附件3)对受理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四)加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等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附件5)。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前需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应当编制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安全生产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试生产、试运行。试生产、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三、规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一)分类监管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配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含自用的柴油橇装加油装置),应单列或者整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模以下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配套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已经同时纳入主体工程立项审批的,可纳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按规定需单列的除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配套的危险化学品设施设备(含伴生、副产危险化学品装置,但未同时建设、未纳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内容的除外),可纳入主体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范围。其他单列的或者整体作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以上合并纳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其相关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两个以上行业资质。 (二)规范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限按应急管理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四、明确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列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其他建设项目),须遵守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一)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要求。可行性研究阶段,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书面报告(表)。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可自愿聘请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意见格式参见附件2)。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概况及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建设内容、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主要建构筑物、公辅设施和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产品等); 2.建设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及内外部防火间距情况; 3.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重点辨识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 4.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5.分析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同时分析原有项目与建设内容的相互影响,并论证建设项目内外部防火间距的符合性; 6.论证建设项目仓储、变配电、供水、消防等公辅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匹配性; 7.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它需要论证的内容; 8.根据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针对性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二)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书面报告表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绘制总平面布置图(比例1:500—1:2000)、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工艺管道图、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等图表;存在爆炸、中毒风险或者采用流程控制系统的,还应当绘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布置图、仪表控制系统图等图纸。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组织本生产经营单位所涉专业的技术人员、安全生产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确定竣工验收前是否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编制《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面报告(表)》(见附件4)。 (三)试生产及竣工验收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邀请3名以上(含3名)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安全生产专家参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要形成《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表》(见附件6)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表应当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书面报告表(或者自愿聘请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情况)、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情况; 3.审查确定需试生产、试运行的,提供试生产、试运行情况; 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时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整改情况; 5.参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家评审意见; 6.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 (四)改建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要求。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所涉装置(含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等),改变原料、改变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应当对原装置按利旧装置列为改建项目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尚未竣工验收的,可列为重大变更履行后续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所涉装置,不改变原料,仅在原产品方案中新增细分产品,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后,不再重复履行程序;技术改造中调整总平面布局、厂房设备布置的,应当依法做到安全设施“三同时”。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购买、租用“标准化厂房”、“标准厂房”、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厂房等作为建设项目设施的,应当按照利旧厂房进行处理。 五、推进已建在役装置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工作 (一)重申安全设施设计诊断范围。对已经建成但没有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且仍在行政处罚追溯期内的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役装置(含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等),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责令相关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已经建成但没有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聘请具有相应行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役装置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诊断进行整改。 (二)加强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指导服务。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报告应当载明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类别、地址、生产规模、设施设备、工艺技术、主要原料和产品等基本情况,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装置布置、工艺技术和流程、设施设备、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诊断,找出安全生产缺陷、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并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绘制不少于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工艺管道、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等图表;存在爆炸、中毒风险或者采用流程控制系统的,还应当对应绘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布置图、仪表控制系统图等图纸。相关图纸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装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后,可自主聘请安全生产专家进行指导服务。 (三)明确安全设施设计诊断验收和复查要求。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提出的整改方案、图纸落实到位后,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进行诊断的原设计单位等进行验收。参与验收时,原设计诊断单位应当对整改方案、图纸落实情况进行书面说明。验收发现的问题经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确认整改到位的,可以予以验收整改合格(《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役装置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情况验收表》见附件8)。省应急管理厅、市州应急管理局建立安全设施设计诊断验收整改抽签检查机制,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抽签确定检查对象,组织专家检查。未被抽中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要列入其他形式日常监管范围,争取尽快做到“全覆盖”。 (四)加大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推进力度。不涉及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市州应急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简化相关安全设施设计诊断程序,推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发现问题的整改验收和检查。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依法严肃查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金属冶炼、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含厂房、仓库、储罐和堆场等)未经审批、拒不整改并投入生产运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中央在湘及省属相关企业总部要组织学习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条款(附件9),对辖区或者下属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认识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重要性、严肃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加快整改、落实要求。中央在湘和省属相关企业总部要对下属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建立台账,对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制定整改措施、加快整改进度。各市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工贸行业本质安全水平。要严格落实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要求,将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直接利用居民自建房转做工业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施行,有效期5年。对不涉及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的规模以下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按规定简化程序,制定市州权限内建设项目相关规定,并书面报告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表格的通知》(2023年5月9日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委托函(格式) 2.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格式) 3.湖南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4.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面报告(表)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 6.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表) 7.工贸行业在役装置安全设施设计整断情况验收表(规范性文件版)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议程(参考) 9.重要法律法规和规定条款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20日 |